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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化公证改革配套政策落地
更新时间:2018-05-04 08:45:20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公证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革配套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去年10月完成全部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制后,湖北省司法厅一鼓作气,再接再厉,紧紧抓住公证员流失较多、体制机制优化不充分、公证活力激发不足等突出问题,着力从建立完善公证改革配套制度、稳定充实公证员队伍入手,破解公证发展难题,巩固公证改革成果。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多次向省委、省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将出台公证改革配套制度列入省改革办协调督办解决的重难点项目。分管副厅长张正军带队深入各地调研,反复上门与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争取支持,确保了《实施意见》的顺利出台。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效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在规定极少数贫困地区公证机构可以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同时,鼓励公证机构实行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机制。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合作制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的成功经验,为全省积极稳妥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稳定发展公证员队伍的措施。一方面,要求因改制导致公证机构公证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地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证员队伍稳定,及时招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事公证执业;另一方面,明确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高素质工作人员。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州启动这项工作,共计划招录86名公证员,主要方式一是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统一招录考试;二是报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司法局统一招录;三是由公证机构自主招聘。此举将使转制后公证员缺乏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机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公益二类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对业务发展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给予适当倾斜。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自负盈亏,业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自主决定分配机制。
《实施意见》还在加强财政保障和社会保障,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建立多部门联合督查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湖北省司法厅下一步将加强同物价、税务、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建立完善收费管理、税务征收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配套制度,进一步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增强公证事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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